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3號
HLDM,113,交附民,13,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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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姚春華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吳健豪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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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