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翁月娥
被 告 邱沐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沐東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翁月娥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