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20149號社工師
受 安置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關 係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人之安置期間,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延長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CA00000000-0(即受安置人CA000000
00之母)因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遭警方持搜索票至住所逮捕,考量關係人CA00000000-0為受
安置人之唯一照顧者,無法確認當日是否會被羈押,為確保
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後續得受妥善照顧,故於同日18時緊
急安置受安置人。又關係人CA00000000-0自同年8月底離職
後,迄今未有穩定工作,並積欠數筆債務,家庭經濟狀況困
頓,影響生活品質,且於失業期間曾從事陪酒工作,多次獨
留受安置人於家中,未考量此舉對孩童造成之負面影響及危
險。此外,依受安置人學校老師所述,受安置人於同年9月
後即未穩定就學,時常請假或中午後才到校,上課時精神狀
態不佳,亦曾遭老師發現臉上有瘀傷,經釐清後得知疑似係
關係人CA00000000-0不滿受安置人擅自打開窗簾,而以徒手
之方式揮打受安置人,致使其受有左眼下方瘀青腫脹之傷害
。又依聲請人臺東縣政府113年12月20日親屬照顧會議決議
,依規定關係人CA00000000-0應配合強制親職教育課程評估
親職教育內化成效,作為日後受安置人返家參考依據。現依
規定向關係人CA00000000-0開立24小時強制親職教育課程,
截至114年4月17日關係人CA00000000-0僅完成3小時團體基
礎課程。而依毒品危害防治中心社工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
-0戒癮治療情形,目前穩定回診,倘時間無法配合亦能依規
定請假,惟驗尿部分連續2次呈現陽性反應,將持續追蹤並
增加門診治療期程。又關係人CA00000000-0迄今仍未有穩定
工作,期間雖於牛排館、便當店及清潔公司工作,然均未能
久任。盤點受安置人之非正式支持資源,除關係人CA000000
00-0外無其他替代照顧人力,受安置人之祖父雖表示有意願
但未能提供孩童生活及照顧計畫,關係人CA00000000-0(即
受安置人之父)雖於114年4月9日開庭時表示有扶養意願,
但後續聯繫親子會面相關事實時並無回應。故衡酌上開處遇
,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見本院卷第7-
9、99頁)。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
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
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
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
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
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
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
4年度護字第9號民事裁定為證(見本院卷證物袋),並有本
院依職權所調取受安置人及關係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關係
人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5-38頁),足認聲請人之主張確屬信而有徵。
㈡又本件經家事調查官就下列事項為調查後,其調查結果略以
(見本院卷第43-50頁家事事件調查報告):
⒈受安置人於寄養家庭之適應狀況及與關係人之互動狀況:
⑴受安置人於寄養家庭之適應狀況:受安置人自113年10月始於
現寄養家庭安置,同住者包含主要照顧者及其夫。受安置人
適應狀況良好,主要照顧者會陪伴受安置人玩、畫畫等,亦
會帶受安置人至社區活動中心遊玩。訪視期間可見受安置人
與寄養家庭主要照顧者相處融洽,互動得宜,於主要照顧者
陪伴下,亦可回應家事調查官、安置單位社工之詢問,甚可
展示其所學與所好(如唸出在學校族語課程學習之族語、分
享在家圖畫畫作等)。
⑵受安置人之就學狀況:受安置人就讀本縣國小附設幼兒園,
現為大班。喜上學,在校有結交好友,下課期間亦會與同學
一起玩樂,適應狀況佳。
⑶受安置人與關係人會面頻率及互動狀況:受安置人可清楚回
答近期會面交往日期,分別於為114年5月18日、4月22日、3
月22日、2月7日及1月3日等,最近一次5月18日會面係由關
係人CA00000000-0帶受安置人外出用餐、至公園遊玩,其餘
則多為於社會處會面交往空間進行會面。受安置人對會面時
間、進行事項等十分清楚,並表達喜與關係人CA00000000-0
互動,期待下次會面。經詢關係人CA00000000-0,5月18日
之會面亦有其交往對象共同前往,主要為關係人CA00000000
-0與受安置人互動,氣氛融洽。而關係人CA00000000-0表示
受安置人出生後雖由關係人CA00000000-0照顧,然關係人CA
00000000-0仍與其有聯繫,並曾於113年攜受安置人至臺中
同住一夜,係因關係人CA00000000-0經濟陷困而向其求助。
受安置人於關係人CA00000000-0家中時,與其有互動,亦知
悉關係人CA00000000-0身分為其父。關係人CA00000000-0另
述其有與受安置人社會處主責社工聯繫,請其安排視訊會面
事宜,原約定4月進行一次,惟因受安置人生病故無進行。
關係人CA00000000-0與該社工多以通訊軟體LI甲E聯繫,惟
雙方互動較不即時,難以有效溝通、安排會面事宜。
⑷受安置人對延長安置之意願:受安置人知悉原照顧者關係人C
A00000000-0現因故無法提供照顧,並稱關係人CA00000000-
0曾向其表達再進行2次會面後即可返家同住,故受安置人現
可接受暫時安置,待關係人CA00000000-0早日接其返家。
⒉受安置人目前所有之社會福利資源:
⑴寄養家庭安置資源。
⑵社會處個案管理。
⑶家扶基金會寄養個案管理、親子活動、方案等。
⒊關係人目前之生活環境、工作狀況、經濟條件、身心狀況及
親職能力是否適合接受安置人返家,及有無其他親屬適合接
受安置人返家:
⑴關係人CA00000000-0:關係人CA00000000-0現向友人承租平
房,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5,000元。自承空間較小,不
適合往後接回受安置人同住,預計後續至臺東市區租屋。其
過往曾擔任照服員,近期亦有面試照服員相關工作,惟因毒
品案件需每週至醫院回診,另需參與強制親職教育課程,無
法配合工作時間。現從事疊葉工作,週一至週日有時間即會
前往工作,每月收入約30,000餘元。未來預計從事遺體美容
工作,計畫考取相關證照,已有準備中。關係人CA00000000
-0尚具充足之育兒照護知能,惟自知其甫於臺東穩定居住、
就業,亦尚未完成社會處要求參與相關之親職教育課程,故
尚無法接回受安置人。6月已於12日、26日有安排參與親職
課程,期積極完成及配合社會處相關處遇,以早日接回受安
置人。評估關係人CA00000000-0甫於臺東安頓,其就業、居
住情形雖尚穩定,然後續仍有變動之規劃,另亦尚未完成強
制親職教育相關課程,尚不適接回受安置人。
⑵關係人CA00000000-0:關係人CA00000000-0現居臺中,與其
姊、姊夫同住,其姊及姊夫於國外經營事業,收入頗豐,居
住環境佳,資源充沛。關係人CA00000000-0前段婚姻之女、
孫女常至家中一同用餐,其姊之孫女則因就學關係,平日亦
同住。關係人CA00000000-0現於其兄經營之蚵仔煎店就業,
每月收入40,000餘元,原預計與關係人CA00000000-0一同另
外開店,惟因分手而未實現。關係人CA00000000-0自述其雖
年紀較長已50餘歲,然健康狀況尚為穩定。關係人CA000000
00-0因亦常協助看顧其孫女、姊之孫女,惟非主要照顧,過
往亦未實際照顧受安置人,故雖有欲接回受安置人之想法,
然擔心自身能力不足,若接回後恐需再仰賴自身家庭支持。
評估關係人CA00000000-0雖經濟、居住狀況穩定,且家庭支
持充沛,惟其過往未實際照顧受安置人,檢視其與本縣社會
處之互動,未積極安排會面等事宜,亦對爭取受安置人之親
權無規劃,倘貿然接回受安置人恐難以適應,現階段尚不適
接回受安置人。
⒋關係人對於延長子女安置期間之意願:關係人CA00000000-0
自知其雖現於臺東就業、居住,然現階段之生活狀態恐尚較
不適接回受安置人,亦尚未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其對社
會處之處遇尚屬配合,具積極度,期可於近幾月內達成相關
目標,接回受安置人,此次延長安置可作為該過渡期間之緩
衝,同意延長安置;關係人CA00000000-0雖對接回受安置人
有所期待,然自覺有年紀,且與受安置人關係疏離,故於接
回受安置人之安排上較無積極想法。另其認若關係人CA0000
0000-0有能力,且受安置人較具意願與關係人CA00000000-0
同住,則尊重二人之想法。現尊重社會處之評估,亦認受安
置人暫時持續安置較妥。
⒌聲請人對於受安置人之安置期程、後續就學或返家準備等生
活事項之規劃:經向受安置人主責社工了解,關係人CA0000
0000-0對社會處相關處遇尚屬配合,積極度高,期可早日結
束安置,故於關係人CA00000000-0就其居住、工作狀況調整
適合照顧未成年子女、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及戒癮部分
完成前,仍計畫讓受安置人持續安置。受安置人現就讀本縣
國小幼兒園大班,若關係人CA00000000-0於受安置人升國小
一年級時尚不適接回,則將安排受安置人就讀同校國小部,
以利其生活圈、習慣與環境之穩定。待關係人CA00000000-0
於就業、居住變動並穩定,及強制親職課程完成與戒癮成效
良好後,社會處將再與其做接回受安置人之生活準備等語。
㈢佐以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於本院時陳稱:「(問:未來的安
置期程及處遇規劃為何?)持續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0親
職課程時數及戒癮治療情形。提供關係人CA00000000-0就業
相關資訊、安排親子會面及安排受安置人入學。」、「(問
:近期有無安排受安置人與親屬會面?)上禮拜六跟關係人
CA00000000-0,12點到下午4點有會面。關係人CA00000000-
0上次開庭有說叫我們安排,我跟他要可以的時間,但他沒
有提供。」、「(問:關係人CA00000000-0是否已完成親職
教育及戒癮治療?)親職教育已經完成9小時,還有15小時
。戒癮治療預計持續1年,可能要到明年初。」等語(見本
院卷第99、100頁);受安置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
:現在跟何人同住?)阿姨。」、「(問:在寄養家庭跟學
校有無碰到不開心的事情?)沒有。」、「(問:有想要回
去跟爸爸或媽媽住嗎?)要。」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
。
㈣堪認受安置人目前已適應寄養家庭之生活,其雖表示欲返家
與關係人同住,惟依本院家事調查官實地訪視之結果及聲請
人非訟代理人之陳述,關係人CA00000000-0尚未完成親職教
育課程,現仍在進行戒癮治療,亦無穩定之工作;而關係人
CA00000000-0雖有能力及意願接受安置人返家,然考量其未
與聲請人聯繫或提出照顧計畫,實不宜遽然結束安置,使受
安置人返回原生家庭。故為保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健康發展,
使其能持續接受福利行政系統所提供之照護服務及醫療資源
,並期待聲請人能具體擬定後續之輔導與家庭處遇計畫,以
協助穩定受安置人之身心狀況及提升關係人之親職能力,本
院認本件延長受安置人之安置期間應較符合受安置之最佳利
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主管機關之報告義務:
㈠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 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 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 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 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 院執行監護事項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兒童 及少年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依法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 定期作成兒童及少年照顧輔導報告,送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送交地方法院備查,兒童及
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8條第3項另定有 明文。
㈡本件主管機關即聲請人雖已向本院陳報監護事項報告及家庭 處遇計畫(見本院卷證物袋),惟尚未陳報執行監護事務之 人,故聲請人仍應依上開規定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 ,並依上開執行監護事務之人定期所作成之兒童及少年照顧 輔導報告,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後送交本院備查,附此敘明 。
五、程序費用之計算與負擔: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期間事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如附 表所示之裁判費1,500元。又本件並無其他應由聲請人負擔 之程序費用,故就如附表所示之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聲請人負 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1,500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見本院卷第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