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寧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明慧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內容,應
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誤寫、 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原告依「更正後記載」欄所示內容,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00元,原告於本院114年5月29日裁定後, 已於同年6月9日繳納1,000元,實際須補繳裁判費數額為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712元【計算式:20元/㎡×4,770㎡×4%×7年=2萬6,71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712元【計算式:20元/㎡×4,770㎡×4%×7年=2萬6,71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