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89號
TTDV,114,補,289,2025072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張家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慕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