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87號
TTDV,114,補,287,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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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呂孫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就潘貴蘭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4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7,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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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