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輝、胡倫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