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75號
TTDV,114,補,275,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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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羅美花
被 告 潤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被 告 八方金崙地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臺東縣○○里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
無遮掩)。
二、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原告民事起訴狀第二項聲明「請求返還原告所有坐落臺東縣
○○里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200平方公尺)」與該土地
登記總面積是否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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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