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8號
TTDV,114,補,268,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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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沈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智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61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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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