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2號
TTDV,114,補,242,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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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楊皓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聰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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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