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潘世珍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被 告 潘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288地號土地)依起訴狀附圖方式分割,並將如起訴狀附圖所示
編號A位置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且原告主張上開編號A位置之
土地約占288地號土地二分之一面積,則訴訟標的價額以土地起
訴時公告現值、按原告主張分割取得之面積計算,為新臺幣(下
同)53萬4,463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500元/㎡×面積427.57㎡×1/2=
534,4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
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移轉登記
予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以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按原告主張移
轉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為23萬2,631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500
元/㎡×面積372.21㎡×1/4=232,631元);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確
認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事
實上處分權為原告所有,應以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參照原告所提出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價額資料,鄰近房
地交易不多,可查得近年交易價值每坪約3.9萬元(102年)、1.2
萬元(103年)、1.1萬元(106年)不等,惟後2筆之交易價值均有備
註係「親友間、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不足參酌,酌
以近年房地產交易價格應有所上漲,系爭房屋之屋齡應加計折舊
,及系爭房屋位處地點,每坪均價約為4萬元計算較屬適當,再
以房地售價中房、地各半計算,房屋每坪均價約為2萬元,亦即
每平方公尺為6,050元,而系爭房屋為二層加強磚造建築,面積
合計158㎡依上開房屋均價計算,其價額約為95萬5,900元(計算式
:158㎡×6,050元/㎡=955,900元),至增建之第三層鐵皮其功用在防
漏、防曬,非居住使用,此部分價額至多為第一、二層建物二分
之一,再依其面積79㎡計算,價額為23萬8,975元(計算式:79㎡×6,
050元/㎡×1/2=238,975元),是系爭房屋之價額為119萬4,875元(
計算式:955,900+238,975=1,194,875)。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
為196萬1,969元(計算式:534,463元+232,631元+1,194,875元=1,
961,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