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214號
TTDV,114,聲,214,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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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17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
在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
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
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下稱系爭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
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系爭保存辦法第
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17號請求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系爭事件經上訴後,現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案號: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3號、第4號),為釐清
系爭事件於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下稱系爭辯論期
日)開庭內容,以利當事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
准予交付系爭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被告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之人,業經本院查閱電子卷證及判決
核閱無訛;聲請人復已敘明系爭事件現已上訴二審,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確認開庭內容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故聲請人以訴訟需要,並在聲請期間內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
系爭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復未有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
項,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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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