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253號
TTDV,114,繼,253,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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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朱祐緯
朱寶綢
朱寶卿
朱寶緞
朱福山
朱福益

朱福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
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朱祐緯朱寶綢、朱寶卿、朱寶緞
朱福山、朱福益、朱福海均係被繼承人朱寶淑之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
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朱祐緯朱寶綢、朱寶卿、朱寶緞朱福山
朱福益、朱福海均為被繼承人朱寶淑之兄弟姊妹,固為第三
順位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順序在前之繼承人
即其孫子許惇凱未聲明拋棄繼承,有親等關聯(二親等)查
詢結果及許惇凱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114年度繼字第222號楊佁萱等人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
訛。準此,被繼承人既仍有第一順位順序在前之繼承人尚未
拋棄繼承,則第三順位繼承順序在後之聲請人,尚非繼承人
,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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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