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4號
TTDV,114,消債聲,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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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育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應予免責,該裁定並於114年5
月23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清算事件、112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8號清算事件、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職權裁定免
責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
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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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