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8號
TTDV,114,消債清,8,2025073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艷庭(原名陳玉花)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艷庭自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9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
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
得分別情形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
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
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
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條參照)。準此,債務人若
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
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
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報現有債務總額約新臺幣(下同)
1,406,336元。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總計714,739元,聲請
人現年66歲,無工作收入,生活仰賴子女維持,難於短時間
內清償債務。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14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號)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第80條,
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聲請人因不能清償債務,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向本院
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而未能成立等情,有聲請人之消費
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2號調解程序筆
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3、17至21、57頁),是
聲請人業經前置調解程序而未能與債權人達成立調解,而為
本件清算之聲請,合於上揭規定,先予述明。
 ㈡聲請人於114年2月27日聲請調解時,自陳債務總金額為1,406
,336元。經函債權人陳報對本件聲請人之債權,所陳報債權
現況如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3,848,490元、元
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46,576元(見本院卷第53、
71至75頁),共計3,895,066元,與聲請人先前陳報之金額
有異,爰以債權人陳報債權總金額為準。
 ㈢又聲請人係00年0月生,現年66歲,已逾退休年齡,111年度
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60,297元、354,442元,名下有郵
局存款1,174元、郵政壽險保單1筆(保單價值準備金62,264
元)等財產等情,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戶籍謄本、保單契約基本資料查詢、郵局存摺(見
本院卷第23至37、83至84頁)等附卷可參,堪信為真。
 ㈣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17,076元,並未
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8,618元,應予准許。
 ㈤本院衡酌聲請人之經濟資力、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其
主張於負擔上開必要支出費用額度內,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
,尚屬合理。而聲請人現無收入,又已逾退休年齡,生活費
用仰賴子女維持,每月已無剩餘,遑論清償債務,且其現有
財產亦顯然不足以清償債務,是聲請人客觀上顯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債務人得藉由清算
程序清理債務。此外,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應予開始
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