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8號
TTDV,114,消債更,8,202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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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建華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依聲請人114年3月陳報狀內容第八點,補正提出應受扶養
郭宥蘹之最近2年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依聲請人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所載,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請聲請人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
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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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