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4年度,26號
TTDV,114,家調裁,26,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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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潘彥均
潘奕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潘俊宏
上列相對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潘彥均應於民國114年8月1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請求。
二、聲請人潘奕希應於民國114年8月1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請求。
  理 由
一、因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0號裁定已核定聲請人潘彥均及潘
奕希分別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程序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
同)1,284,720元確定(見本院第38頁),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5項之規定,本院、聲請人及相對人應受拘束。故本件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5條之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共6,000元
)。  
二、因聲請人潘彥均潘奕希僅各繳納2,000元(見本院第6頁)
,均尚不足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潘彥均潘奕希應於民國1
14年8月1日前各補繳1,000元,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各
自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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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