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8月1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如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2號裁定已核定聲請人甲○○請求相
對人乙○○及丙○○給付扶養費之程序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
同)2,400,000元確定(見本院卷第34頁),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5項之規定,本院、聲請人及相對人應受拘束。故本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5條之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共6,000
元)。
二、因聲請人僅繳納4,000元(見本院第4頁),尚不足2,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8月1日前補繳,如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三、又因聲請人原所繳納費用並未敘明係為請求何一相對人給付
扶養費所繳納,故除聲請人另行具狀敘明外,原所繳納之4,
000元將認為係為聲請請求全體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所共同繳
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