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34號
TTDV,114,家聲,34,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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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28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 1項及第 2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
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陳正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見本院卷第11-17頁所
附之本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堪認聲請人與本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28號被繼承人陳正和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
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
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
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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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