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郭舒淇
相 對 人 祥瑞鐵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瑞鐵件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
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錯誤,本院更正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所載「本院112年度存字第4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500,000元,准予返還。」部分,應更正為「本院112年度存字第4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500,000元各一張,共計2張,存單號碼分別為AC0000000暨AB0000000,共計1,500,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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