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怡敏
代 理 人 王穎漢
相 對 人 王元鉦
王裕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4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2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4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正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民法第873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一:(土地)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台東市 台東 160-76 22 全部 所有權人王元鉦 002 臺東縣 台東市 台東 160-580 90 全部 所有權人王元鉦 003 臺東縣 台東市 台東 160-501 69 全部 所有權人王裕程
附表二(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6 3 3 福建路 28號 台東段 160-580 地號土地 鐵筋水泥磚造、 1層 一層 3 7 . 5 0 3 7 . 5 0 全部 所有權人王元鉦 0 0 2 6 3 4 福建路 30號 台東段 160-580 地號土地 鐵筋水泥磚造、 1層 一層 3 8 . 0 0 3 8 . 0 0 全部 所有權人王元鉦 0 0 3 6 1 1 福建路 24號 台東段 160-501 地號土地 鐵筋水泥磚、 2層 一層 2 8 . 1 6 二層 2 8 . 1 6 5 6 . 3 6 全部 所有權人王裕程 0 0 4 6 1 2 福建路 26號二樓 台東段 160-501 地號土地 鐵筋水泥磚造、 1層 一層 4 2 . 0 0 4 2 . 0 0 全部 所有權人王裕程 0 0 5 6 1 3 福建路 26號 台東段 160-501 地號土地 鐵筋水泥磚、 1層 一層 3 6 . 5 0 3 6 . 5 0 全部 所有權人王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