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50號
TTDV,114,司促,2850,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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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何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4,140元 97年1月2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89%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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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