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81號
TTDV,114,司促,2681,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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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泰裕


債 務 人 楊世光

利憲彥

曾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捌佰柒拾肆元
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世光利憲彥曾金花為連帶保證人,共向聲請
人借二筆貸款。(一)、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520,000元,約定以民國118年11月6日為清償期限
,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4.37
7機動計息,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
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
續期間聲請人得依定調整借款利率。並自借款起繳付利息
至民國114年4月6日止。(二)、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以民國122年11月17日
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4.75機動計息,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
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
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定調整借款利率。並自借款起
繳付利息至民國114年4月17日止。
㈡詎料債務人等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
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
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
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準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㈢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80,874元 114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4.377% 114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328,893元 114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4.875% 114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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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