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施嘉薇
施傑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施嘉薇邀同債務人施傑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2,068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施嘉薇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施傑齡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2,068元 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