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李美蘭
吳志華
林詠潔即林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陸
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
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