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劉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0,752元 114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4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400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500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