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80號
TTDV,114,司促,258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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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致辰

黃娟娟

一、債務人林致辰黃娟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
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致辰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
黃娟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150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致辰自就讀學校畢
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娟娟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5,150元 114年2月4日起 至114年6月29日止 1.775% 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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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