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26號
TTDV,114,司促,2526,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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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
債 務 人 林裕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
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7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12
5%浮動計息(即目前年息1.72%),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
動而變動,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
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
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證物一) 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4年03月06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
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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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