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10號
TTDV,114,司促,2510,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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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陳志豪

林靖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志豪邀其餘債務人林靖芸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乙筆:85萬元整
㈡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117年11月17日止,每月1期
分84期,按期平均攤付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3%計付,嗣
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
息。
㈢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
簽立借據為證。
㈣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㈤債務人陳志豪應於每月1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4年03
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
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
金應如數清償。又林靖芸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
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71,770元 114年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3.877% 114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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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