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09號
TTDV,114,司促,2509,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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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伍偉龍

王秀雯

曾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壹仟肆佰捌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伍偉龍邀其餘債務人曾淑貞王秀雯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借款乙筆:2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3年01月0
4日起至120年01月04日止,每月1期分84期,按期平均攤
付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3.60%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
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如有違約並
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
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伍偉龍應於每月0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4年03
月0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債權人催告清償,
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
金應如數清償。又曾淑貞王秀雯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
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01,485元 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25% 114年4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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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