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66號
TTDV,114,司促,2466,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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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雨旋



謝明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雨旋前就讀台東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謝明峰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
臺幣10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
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
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
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
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計
算。
㈡債務人林雨旋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03,855元整(證三: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4
年06月20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
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
金,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
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謝明峰既為「連帶
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3,855元 113年11月16日起 至114年6月19日止 1.775% 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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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