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36號
TTDV,114,司促,2436,2025070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 務 人 陳瑋柔

田偉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秀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陳秀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