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嚴勤福
債 務 人 曾德貴
曾翊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