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27號
TTDV,114,司促,2327,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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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代 理 人 汪志成
債 務 人 郭宛華


郭芷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1,661元 114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114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15%計算。 2 108,330元 114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5.4% 114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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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