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02號
TTDV,114,司促,1902,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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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東遊網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列舉式■住居於■片語■(住居於何
處),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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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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