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4年度,2號
TTDM,114,附民緝,2,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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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彭渟允
送達代收人 廖健智
原 告 王邦
被 告 邱荺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原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荺涵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11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28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
原告彭渟允、王邦中業各於110年5月5日、110年9月28日,
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2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原告:彭渟允、王邦中)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
核原告彭渟允、王邦中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等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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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