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林志承
被 告 吳則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