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德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德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德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5446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