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6號
TTDM,114,聲保,46,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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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成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成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6月,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5446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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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