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林藝臻
被 告 麥舒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
原金訴字第36號,嗣改分為114年度原金簡字第35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
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