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66號
TTDM,114,原附民,66,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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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林藝臻

被 告 麥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
原金訴字第36號,嗣改分為114年度原金簡字第35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
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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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