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32號
TTDM,114,原訴,32,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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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銘


選任辯護人 李淑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俊輝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銘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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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