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銘
選任辯護人 李淑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俊輝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銘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