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訴字,114年度,3號
TTDM,114,原交訴,3,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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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廣勇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昆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55號、114年度偵字第10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廣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昆炎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藍廣勇於本
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林昆炎於本院訊問、準備
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83-86、171-174、227
-231、233-239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又其
等於肇事後均留在現場,並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供承
肇事犯罪一節,有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見相卷第53、55
頁),是以被告對於未經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皆依
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二人駕車、騎車行駛於道路上,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一切情狀,本應謹慎注意,提高警覺,竟疏未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因而肇事致本件車禍,使被害人與告訴人、其家屬天倫夢碎,令家屬蒙受極大悲痛,所為實不足取,考量被告二人均坦承犯行,被告藍廣勇與被害人家屬無償調解,而被告林昆炎則與告訴人、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願分期賠償新臺幣(下同)15萬元,但被告林昆炎並未按期支付第一期款項,此有調解筆錄2 份、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7-220、245-246頁),兼衡被告二人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36頁),暨考量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二人過失比例(被告藍廣勇為肇事次因、被告林昆炎為肇事主因)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藍廣勇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藍廣勇辯護人雖請求判處拘役或罰金5萬元以下之刑度,本院認應以主文第1項所示刑度為適當,附此敘明。四、末查,被告藍廣勇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考,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犯罪,且與告 訴人、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已如前述,渠等對於給予被告 藍廣勇緩刑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38頁),堪認被告藍廣 勇已獲得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原諒,且有悔意,被告藍廣勇



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 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馮興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又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55號114年度偵字第104號
  被   告 藍廣勇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   告 林昆炎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東縣○○市○○路000號○○○○○○○○)            居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昆炎於民國113年5月15日18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配偶楊春足,沿臺東縣臺東市四川 路1段44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臺東縣臺東市重慶路與 四川路1段440巷交岔路口處時,林昆炎本應注意行經未劃分 幹支道之無號誌交岔路口,左方車輛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上情而貿然行駛。適藍廣勇駕駛 營業用半聯結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 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沿臺東縣臺東市重慶路由西往 東方向行駛至該處,藍廣勇亦本應注意行經未劃分幹支道之 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 時情形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上情而貿然行駛,雙方因而發生碰撞, 致林昆炎所騎乘之上開機車倒地,楊春足因而受有頭部外傷 顱骨破裂、腦迸裂等傷害,引發中樞神經休克而當場死亡。 經警獲報後到場處理,循線而悉上情。
二、案經楊春足之女林雅雯告訴暨本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昆炎、藍廣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雅雯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即死者 楊春足之母楊黃彩鳳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3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2份、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㈡、被告藍廣勇車輛之行車紀錄列表、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113年7月11日北監花東鑑字第1133050824號函 所附之花東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暨檢驗報告書、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各1份及現場照片60張 、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照片28張、本署相驗照片20張等附卷 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2人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又 被告2人於肇事後,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均有當場向員警 坦承為肇事者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2份在卷可憑,是被告2人於員警尚不知何人犯罪前,即向員 警主動坦承肇事,並自願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請審 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馮興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承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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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