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叡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20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37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周叡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14年6月20
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
同年7月1日送達至法務部○○○○○○○,並由上訴人親自收受,
於同日生合法送達效力等情,有該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