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陳鴻銘即文賢內科診所
代 理 人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3年10月2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文賢內科診所 陳鴻銘 第一商業銀行 赤崁分行 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46,300元 RA4035291 2 文賢內科診所 陳鴻銘 第一商業銀行 赤崁分行 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31日 214,820元 RA403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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