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楊介源
被 告 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以1
14年度補字第6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129,676元,該裁定於同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3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39頁至
第4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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