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46號
TNDV,114,重訴,246,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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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被 告 瑪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被 告 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以1
14年度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1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
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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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瑪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