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許松泰兼許明華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60,0
55元(含本金3,200萬元及視為起訴前利息60,05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2,7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12,216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2,216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