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100號
TNDV,114,重訴,100,202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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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麗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明富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86,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4
,2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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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