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依萱
被 告 吳秀霞
吳進家
周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暨自民國113年11」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113年1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