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90號
TNDV,114,訴,890,202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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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芃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
1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1,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
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
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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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